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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6號

獄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6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代表人
許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獄政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原告對於本件之裁判費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以108 年度救字第20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9 年4月17日以109 年度抗字第20號裁定駁回抗告,並確定在案,此有上揭案件卷證在卷可稽。準此,原告自應依法補繳本件之裁判費。之後經本院於109 年6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7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查詢表1 份附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獄政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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