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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號

原告
千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令煌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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