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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字第1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1號

上訴人
進燿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震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