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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7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07號

原告
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余森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另原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由本院送達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予被告。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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