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8號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長庚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問天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柒拾壹萬零伍拾壹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拾壹萬零伍拾壹元,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委託巨大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及109年2月22日,向聲請人遞送第CN//09/288/00009及CN//09/288/00010號報單,涉及虛報貨物名稱及規格,逃漏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核有過失。經聲請人以109 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新臺幣(下同)587,477 元及追徵所漏營業稅638,562 元,及推廣貿易服務費5,108 元,及以109 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29,590元及追徵所漏營業稅 187,812 元,及推廣貿易服費1,502 元。總合計1,550,051 元,並經送達在案。茲因相對人已提出保證金840,000 元,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稅捐稽徵法第49條及同法第35條之1 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如請求事項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俾保庫收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負責人戶籍資料等影本(見本院卷第6 至16頁),已為相當之釋明,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710,051 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