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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9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楊崇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炳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海關緝私條例等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規定,經聲請人以109 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對相對人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715,442 元(計算式:518,062 +155,418 +41,962=715,442)及追徵稅款432,581 元(計算式:259,031 +103,612 +69,938=432,581 ),原處分並對相對人為送達。又經聲請人預扣押金432,581 元後,尚積欠罰鍰合計715,442 元,而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 、第49條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715,442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關稅法第48條第2 項亦有明文。再按,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 、第49條前段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係立法者在行政法各論就假扣押要件、債權人免供擔保所為之特別規定,自無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526 條第2 項有關行政法總論假扣押要件、供擔保規定之餘地。

三、查,聲請人前因相對人輸入貨物,有「虛報貨物名稱、逃漏進口稅款」之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 項、第44條、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 項第7 款、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以原處分對相對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罰鍰及追徵稅款,原處分並於109 年12 月1日對相對人為送達,後聲請人則就相對人前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押金扣抵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滯欠案件清冊、原處分、聲請人送達證書各1 份為釋明(見本院卷第8至12頁),則聲請人就其依海關緝私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規定裁處之罰鍰、追徵之稅款,為防止相對人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向本院聲請於相對人所餘罰鍰715,442 元之範圍內,免供擔保為假扣押,依首開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715,442 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即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關稅法第48條第2 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 、第49條前段、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第297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 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處分書            │處分內容                                                                    │押金抵繳  │目前尚積欠之金額│
│                  ├───────────┬────────────┬─────────────┤(新臺幣)│(新臺幣)      │
│                  │關稅(新臺幣)        │營業稅(新臺幣)        │貨物稅(新臺幣)          │          │                │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罰鍰518,062元         │罰鍰41,962元            │罰鍰155,418元             │432,581元 │715,442元       │
│109 年第00000000號│並追徵所漏關稅259,031 │並追徵所漏營業稅69,938元│並追徵所漏貨物稅103,612元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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