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6號原 告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雅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因有關勞動基準法事件,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93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另原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由本院送達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予被告。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