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32號
- 原告
- 謝博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間撤銷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第111 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本件之裁判費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一半即1,000 元。
二、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