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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徐培元

  • 當事人
    飛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飛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吳 文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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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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