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號
- 原告
- 繹井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顏婕淳
- 關係人
- 張延僎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陳長庚
- 訴訟代理人
- 姚凱瑜
何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8 月4 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屆時應至本院行政訴訟法庭(地址:桃園市○○區○○路000 號)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10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