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徐培元
- 法定代理人陳安順
- 原告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520號原 告 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順 訴訟代理人 彭驛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 文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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