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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520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520號

原告
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順
訴訟代理人
彭驛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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