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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停字第2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2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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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人 李俊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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