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停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2號
- 聲請人
- 酒神巴克斯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俊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2號
清 算 人 李俊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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