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7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定代理人
陳世鋒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灣生民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啓源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內為假扣押。

二、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 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294 條第1 項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另同法第2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向聲請人報運進口,經查驗結果,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虛報貨物名稱、重量,實到貨物為未經核准輸入之偽農藥,涉及逃避管制,核有過失。聲請人爰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 項轉據第36條第1 、3 項、行政罰法第7 條第1 項及第24條第1 項規定,以110 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新臺幣(下同)85萬5,859 元,處分書並經送達在案。因相對人未就上開罰鍰欠款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85萬5,859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相關處分書、送達證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相當之釋明,尚無不合。另聲請人係以相對人之公司營業所在地位於桃園市而提出本件聲請,是可認聲請人係主張本件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位於桃園市,故本院具有管轄權。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85萬5,859 元,或將同額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 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