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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32號

撤銷假釋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32號

原告
謝博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間撤銷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第111 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本件之裁判費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一半即1,000 元。

二、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3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