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樺泰興實業有限公司、郭惠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樺泰興實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郭惠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