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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漢權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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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郭惠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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