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樺泰興實業有限公司、郭惠娟、桃園市政府、張善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樺泰興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惠娟 被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1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