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樺泰興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惠娟
- 被上訴人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張善政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