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飛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大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4號 原 告 飛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吳 文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