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飛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大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