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飛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大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飛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吳 文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