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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4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徐培元

上訴人
即原告
飛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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