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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號

原告
繹井有限公司
代表人
顏婕淳
關係人
張延僎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
陳長庚
訴訟代理人
姚凱瑜

      何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8 月4 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屆時應至本院行政訴訟法庭(地址:桃園市○○區○○路000 號)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10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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