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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0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徐培元

上訴人
即原告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國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違反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1日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7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下同) 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0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