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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稅簡字第10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徐培元

上訴人
即原告
曾繁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10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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