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5號 111年6月7日辯論終結原 告 吉利丸鮮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邵立雯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陳春榮 余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1年1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訴字第1100724924號訴願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其網站販售其所生產非屬動物用藥品之產品,並於網站首頁(https://www.jillydogfood.com.tw/)及Facebook 粉絲專業(https://www.facebook.com/Jillydogfood/)刊 登販售非屬動物用藥品之系爭產品,其刊登內容分別敘及「營養"正確充足""全身細胞"都會修復/寶貝即可恢復健康」 、「全鮮食食療"+"杜絕致病因子"/任何的病症皆會好轉/不管是輕症or 重症輕症---1~2個月即可看到好轉/較嚴重的---3~6個月也一定會看到好轉(糖尿病最久需半年~1年看是前 期or是已經確診)儘管已是末期的都可以有很好的生活品質/續命甚至好轉/因為"營養對&足+停止傷害" 全身的細胞都會修復/務請"一氣呵成"」、「防疫菜單健糖處方吉利丸(穩健血糖)」內容含「統合此菜單之營養素補充方向/(汪)調節血糖&能量的含量/合成甲狀腺素/腎上腺素/防止肝臟脂肪堆積&促進胃腸道功能更平順/可協助控制癲癇的突然發作/治療 肝功能衰竭/促進關節骨骼牙齒皮膚肌肉組織的修復/膠原蛋白/生長/皮毛/視力/腦部神經傳導物質滲透壓/酸鹼度/電解質/抗氧化/血紅素/血清素/代謝蛋白質脂質醣類/腸道/促發炎&抗發炎完美比例/尿素循環的重要胺基酸/有助減少胺的 毒性&放鬆血管&轉變為尿素/排泄出去/增加肝臟活性/抑制 腫瘤細胞&殺死細菌/促進傷口癒合&膠原組織的合成&肝細胞再生能力增強對抗細菌病毒腫瘤之免疫力/(喵)調節血糖&與腦部警覺有關的神經傳導物質/滲透壓酸鹼度電解質關節骨 骼牙齒皮膚肌肉膠原蛋白生長生育視力/血紅素/抗凝血/抗 氧化/代謝蛋白質脂質醣類/促發炎&抗發炎完美比例/尿素循環重要胺基酸有助減少胺的毒性/血液中的氨/轉變為尿素/ 排泄出去/放鬆舒張血管/增強免疫功能/抑制腫瘤細胞&殺死細菌/增強對抗細菌病毒腫瘤之免疫力/促進傷口癒合&肝細 胞再生/合成酪胺酸/甲狀腺素/腎上腺素/黑色素/避免脂肪 肝&促進胃腸道功能更平順/協助控制癲癇的突然發作」等宣傳廣告,經民眾向被告檢舉,被告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民國110年9月22日府農動字第1100237460號裁處書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起訴願,後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111年1月13日農訴字第1100724924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乃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原告所有菜單,所使用的食材,保證都沒有使用麵粉、膠或任何的添加物,全部皆為真食物,都是真正的肉飯菜。而每道菜單所設定的方向,均是依據全球醫學界、營養學界或科學界等等的研究結果。需要尋找的營養素,經統合整理後,各營養素對哺乳類會產生之影響,以及各方向(疾病)所應需注意的營養素,方向找到後,接著就是他的含量到底應該要有多少?這部分原告是依據美國國家科學研究委員會(UnitedStatesNationalResearchCouncil)(以下簡稱NRC)。他是1916年由美國國家科學院創建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是美國國家科學院、美國國家工程院和美國國家醫學院具體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業務活動的機構,既接受三個國家學院的指導管理,又保持其獨立的研究體制並相互進行協作。美國國家科學研究委員會https://pse.is/K8KN5美國國家科學研究委員會研究報告https://pse.is/KDZB5NRC所建議的狗&貓所需要的營養素需求含量您的雜的營養需求&的狗的營養需求 各1份共2份此為NRC這本書的重點擷取請參閱附件2NRC也是 後來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辦理寵物職能專業認證的教學依據,原告也已於西元2018年修業期滿及格畢業,這證明原告依循的建議含量調配,的確確實可靠,這點令我非常地踏實安心。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https://eec.use,edu.tw/class_list.php?c=66#series_22Q4.真食物的各營養素含量依據: 營養的方向&應有的含量有了後,接著就是食物的本身,他 的各營養素每克的含量到底有多少?這部分我是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下稱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的各營養素含量所調配。此網站内的所有食材, 都是真食物確實送檢都有確實的含量可供計算,沒有這個網站,就沒原告鮮食(因為沒有含量,我就無從調配),所以,台灣至少有這個網站,真的令我非常地開心。裁罰理由實為斷章取義。 ㈡發現藥物無用&獸醫不懂營養學 原告在與飼主的互動過程中我發現怎麼寶貝們的病都治不好?吃了這麼多藥不止病情沒有好轉的跡象,還都越來越嚴重而且獸醫給的飲食建議都非常的奇怪且不正確。這種不需給藥或不該給藥,但是獸醫通通就是不斷地給藥的情況太多,因此原告決定開始與飼主做更深入的互動及溝通分析健 康 與疾病的因果關係讓他們了解,這也是食補食療菜單的由來。 ㈢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1個人眼睛不好我們建議他多吃維生素A的食物例如:胡蘿蔔1個人皮膚乾燥我們建議他多吃富含DI1A好油的食物例如: 秋刀魚為預防家裡長輩肌肉太少可能會有失能失智虛弱感染…等等的風險建議要每天出門走走多運動運動&多交交朋友的 等等的請問這是在說療效嗎?吃胡蘿蔔秋刀魚多運動…等等的是在說”療效”嗎?是不是是在說---“健康的方法”!從食 物營養的角度是不是就叫做-----”補充的方向”!衛生福利 部網站也有公布蔬菜類、水果類的營養成分及功能,不也是在說療效? ㈣斷章取義+無限上綱 政府要處罰人民應探究其真意更何況一點都不難了解原告的本意,因為處罰機關不是只有看我FB的内容(簡略版)也有看我官網的内容(完整的說明),所以一定知道這樣的斷章取義無法令人民信服。如我原告本意是要宣傳療效,那本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我一定會好好的對照,但原告壓根不是,原告完全是依據醫學界&營養學界等專業的人的報告,不管 是營養素的需求含量依據(NRC),還是真食物的各營養素含 量依據(衛福部的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還是各營養素的補充方向(醫學營養學界)…等等的全部都是(原告相信衛福部也是),所以這樣的斷章取義+無限上綱無法令人民信 服。 ㈤主張撤銷處罰 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原告的真意清楚明白只是處罰機關故意視而不見。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這錯誤非原告的過失而是處罰機關斷章取義+無限 上綱的過失等語。 ㈥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及第4項規定:「非動物用 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内容暗示或影射具有治療、預防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效能者,視為前三項所定廣告。」、同法第39條第1項 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四、違反第19條之1第3項規定,非動物用藥品為相關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㈡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8月17日農牧字第1100230589號函之說明五,原告網站之「杜絕致病因子」、「任何的病症皆會好轉,不管是輕症or重症,輕症-1-2個月即可看到好轉,較嚴重的3-6個月也一定會看到好轉,(糖尿病最久需半 年-1年看是前期or是已經確診)」、「續命」及「全身的細胞都會修復」等宣稱,業已直接或間接影射(宣稱)對動物 之預防與治療效果。 ㈢觀諸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及第39條第1項第4款立法理由謂:隨網路上廣告或販賣日益發達,為避免不肖業者販售非屬動物用藥品卻宣稱具療效之產品,誤導民眾認知,危及動物用藥安全,故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療效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等語。原告基於己意在網站刊登上述宣傳文字,依一般消費者角度,有可能因信賴該等文字之介紹而為購買。 ㈣就原告所引各項理由,分段逐點予以論駁: ⒈原告稱官網解說不是述說療效,而是推廣健康生活與飲食,惟原告於網路販賣產品刊登之内容,明顯宣稱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相關效能之效果,主觀上亦有招徠消費者購買為目的之訴求。復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8月17日農牧字第1100230589號函釋,原告網站之宣稱業已直接或間接影射對動物之預防與治療效果,至為明確,不能不罰。原告販賣上開產品非屬動物用藥品,卻宣稱療效,自會誤導民眾認知,危及動物用藥安全,造成動物未依醫療常規接受治療或服藥而受害,構成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規定至明。 ⒉原告指稱處罰為斷章取義,惟原告網站確實刊登具有療效之宣傳及廣告,事證明確,原告網站介紹產品具有「全鮮食食療+杜絕致病因子/任何的病症皆會好轉/不管是輕症or重症輕症---1〜2個月即可看到好轉/較嚴重的一-3〜6個月也一定 會看到好轉」、「治療肝功能衰竭」、「抑制腫瘤細胞&殺 死細菌」等用詞,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使消費者將原告產品與上述療效連結,明顯暗示或影射產品具有上述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功效,有誤導消費者之虞,與一般單純敛述各營養成分之衛教醫療常識有別,故原處分並無認定事實錯誤,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屬無據。 ㈤綜上所述,原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罰原告法定最低罰鍰20萬元,並無違誤,是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 第3 項有明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四、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非動物用藥品為相關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同法第39條第1 項第4 款亦有明文。查原告公司於其網站販售其所生產非屬動物用藥品之產品,並於網站首頁(https://www.jillydogfood.com.tw/)及Facebook粉絲專業(https ://www.facebook.com/Jillydogfood/)刊登販售非屬動物 用藥品之系爭產品,並刊登如事實概要之系爭宣傳文字,有原告網站刊登產品廣告資料購物網頁在卷(參見本院卷第 392至411頁)可稽,復原告到庭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09頁 ),堪信為真。 ㈡原告販售貓狗等寵物食品,為寵物食品製造業、寵物食品及其用品批發業、零售業等,此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所自承(見本院卷第509頁),並有原告公司章程1紙在卷(見本院卷第523頁)可證,非屬動物用藥品,其刊登內容分別敘及「營 養"正確充足""全身細胞"都會修復/寶貝即可恢復健康」、 「全鮮食食療"+"杜絕致病因子"/任何的病症皆會好轉/不管是輕症or 重症輕症---1~2個月即可看到好轉/較嚴重的---3~6個月也一定會看到好轉(糖尿病最久需半年~1年看是前期or是已經確診)儘管已是末期的都可以有很好的生活品質/續 命甚至好轉/因為"營養對&足+停止傷害" 全身的細胞都會修復/務請"一氣呵成"」、「防疫菜單健糖處方吉利丸(穩健血糖)」內容含「統合此菜單之營養素補充方向/(汪)調節血糖&能量的含量/合成甲狀腺素/腎上腺素/防止肝臟脂肪堆積& 促進胃腸道功能更平順/可協助控制癲癇的突然發作/治療肝功能衰竭/促進關節骨骼牙齒皮膚肌肉組織的修復/膠原蛋白/生長/皮毛/視力/腦部神經傳導物質滲透壓/酸鹼度/電解質/抗氧化/血紅素/血清素/代謝蛋白質脂質醣類/腸道/促發炎&抗發炎完美比例/尿素循環的重要胺基酸/有助減少胺的毒 性&放鬆血管&轉變為尿素/排泄出去/增加肝臟活性/抑制腫 瘤細胞&殺死細菌/促進傷口癒合&膠原組織的合成&肝細胞再生能力增強對抗細菌病毒腫瘤之免疫力/(喵)調節血糖&與腦部警覺有關的神經傳導物質/滲透壓酸鹼度電解質關節骨骼 牙齒皮膚肌肉膠原蛋白生長生育視力/血紅素/抗凝血/抗氧 化/代謝蛋白質脂質醣類/促發炎&抗發炎完美比例/尿素循環重要胺基酸有助減少胺的毒性/血液中的氨/轉變為尿素/排 泄出去/放鬆舒張血管/增強免疫功能/抑制腫瘤細胞&殺死細菌/增強對抗細菌病毒腫瘤之免疫力/促進傷口癒合&肝細胞 再生/合成酪胺酸/甲狀腺素/腎上腺素/黑色素/避免脂肪肝&促進胃腸道功能更平順/協助控制癲癇的突然發作」等語, 陳稱產品功能可讓病症好轉,抑制腫瘤細胞及殺死細菌,可協助控制癲癇突然發作,治療肝功能衰竭,促進關節骨骼牙齒皮膚肌肉組織的修復等語,原告雖稱沒有誇張,也未宣傳療效,是在說食物補充方向及健康的方法云云,然其於網路上上開用語諸如抑制腫瘤細胞、殺死細菌等,顯已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核與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不相符。又原告本身並非醫師,既在產品功能中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自不以宣稱治療相關文詞為必要。故被告依違反第19條之1 第3 項規定,以原處分裁罰20萬元罰鍰,核屬有據。㈢原告主張:販售寵物自製鮮食需要簡略介紹,包含營養成分及補充方向,完全不是在述說療效。所有菜單都是真食物,依據各醫界、營養學界研究結果統合整理各營養素對生命體產生的影響。處罰原由實為斷章取義,網頁標題即已表明是營養素補充方向,是整理後的全部功能,所以看起來一大 串。我想表達的是必需脂肪酸的比例、精胺酸的功能、細胞的修復進程、推廣健康的生活型態和飲食習慣云云。惟查:系爭產品無動物用藥品許可證,非屬動物用藥品,此業據原告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511頁) ,然原告販售系爭產品,竟在網路刊登上開介紹文字乙情,已如前述,依上可知,原告確實就非動物用藥品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其違反本法第19條之1第3項規定至明,並無被斷章取義或應探求原告真意或意思表示出於錯誤之問題。被告依本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原處分裁罰法定最低罰鍰20萬元,核屬有據。又本法第19條之1第3項、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就非動物用藥品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即應加以裁罰,並未規定應確實有「誤導民眾認知」之實害。況且,由上開廣告內容文字可知,原告就系爭產品之介紹,多著重於系爭產品有治療、預防疾病之功能及實效,而依一般消費者之角度,定有可能係因信賴該等文字之介紹而為購買,則上開廣告文字內容,自會對一般民眾之購買與否之判斷有所影響,原告理應亦知悉此情,否則自無特地載有前開文字之必要。可見原告之行為仍有誤導民眾認知、危及動物用藥安全之危險,即應處罰,故原告此部分主張,自不足採。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 第3 、4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在於隨網路上廣告或販賣日益發達,為避免不肖業者販售非屬動物用藥品卻宣稱具療效之產品,誤導民眾認知,危及動物用藥安全,故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療效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準此以觀,原告販售上開非屬動物用藥品,卻宣稱上述具有預防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自會誤導民眾認知,危及動物用藥安全,自屬構成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 第3 項規定至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 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吳 文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