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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9號

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錢運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正昌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按提起撤銷之行政訴訟,應以受違法行政處分之人為原告,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自明。經查,本件被告所為裁處書上記載之受處分人係「錢運興業有限公司」( 下稱錢運公司) ,黃正昌僅係錢運公司之負責人,並非係受處分之人,是本件起訴狀之原告誤載為黃正昌,顯屬有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更正原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次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桃園市政府,衛生福利部係訴願機關,但並非係原處分機關,是本件起訴狀之被告誤載為衛生福利部,顯屬有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更正被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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