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宋見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 年5 月20日本院111 年度簡字第3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下同) 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簡字第32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 年5 月20日本院111 年度簡字第3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下同) 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