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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6號

醫療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徐培元

原告
何彥德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上列原告因醫療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3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設有規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2 項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未提出原處分書(行政訴訟法第4 條及第5 條規定參照)及訴願決定書,應一併予以補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敏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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