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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9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郭淑玲石蕙慈

附民原告 姜春文

附民被告 全春雄鋼鐵五金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定雄

附民被告 林定雄

附民被告 蔡美華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潘政宏

法 官 郭淑玲

法 官 石蕙慈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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