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游紅桃、游紅桃
- 當事人潘德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德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23367 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12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恩如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潘德利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共三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潘德利為址設桃園縣蘆竹鄉○○村○○路76號8 樓之4 「興得利企業社」(起訴書誤載為「興得利企業有限公司,應予更正)之負責人,明知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竟意圖營利,明知印尼籍女子YENI KUSAENI、MAESAROH及同籍男子PRAVIT(均已遣返)等3 人為逃逸之外籍勞工,分別於:㈠民國100 年3 月29日間,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9000元薪資,非法媒介子YENI KUSAENI至桃園縣龜山鄉○○○路1 段572 號6 樓之三本國際公司(下稱三本公司),從事短期工作,潘德利自YENI KUSAEN 所受領之第1 個月薪資1 萬9000元中,抽取1 萬2000元作為仲介費用以牟利;㈡復於100 年5 月1 日間,與PRAVIT約定將以每月1 萬7000元之薪資,媒介其至三本公司,從事短期工作,並自PRAVIT所受領之第1 個月薪資中抽取6000元作為仲介費用以營利;㈢又於100 年6 月3 日間,與MAESAROH約定將以每小時80元之薪資計算方式,媒介其至三本公司,從事短期工作,並自MAESAROH所受領之薪資中抽取2000元作為仲介費用以牟利。嗣為警於100 年7 月5 日,分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510 號、桃園縣蘆竹鄉○○路○ 段59號3 樓查獲上開逃逸外 勞,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刑事庭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45條(媒介外國人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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