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智簡字第8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智簡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素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2878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呂素燕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輸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仿冒商標之商品共肆佰壹拾柒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呂素燕明知「ABERCROMBIE&FITCH 」、「A&F 」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業經美商A&F 商標公司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T 恤、衣服、褲子及運動鞋等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為受我國商標法保護之商標,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竟基於意圖販售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99年8 月30日,委由不知情之佳羿航空承攬貨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徐彤宓、曾兆名(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向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申報進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快遞貨物1 批(申報單號碼:CX/99/680/P9496 號、CX/99/680/P9498 、提單主號:000-00000000號、提單分號:00000000~58 號),嗣在桃園縣大園鄉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貨物專區進口倉」,經查驗人員查獲,並扣得前開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共417 件,始悉上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徐彤宓、曾兆銘及林呈穎等人分別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報機明細表、派件明細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品照片、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臺北關稅局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隨貨運送單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等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所指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佳羿航空承攬貨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徐彤宓、曾兆名將上開仿冒商品輸入我國,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罔顧我國政府多年來呼籲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宣導,率爾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以圖販賣,而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且有礙我國之國際形象,確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本案所查獲之仿冒商品數量,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共417 件,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提單號碼│仿冒商標商品名稱      │數量(件)│
├──┼────┼───────────┼─────┤
│1.  │264551  │A&F仿冒品背心         │    38    │
├──┼────┼───────────┼─────┤
│2.  │264551  │A&F仿冒品短袖T恤      │    20    │
├──┼────┼───────────┼─────┤
│3.  │264552  │A&F仿冒品背心         │    33    │
├──┼────┼───────────┼─────┤
│4.  │264552  │A&F仿冒品短袖T恤      │    20    │
├──┼────┼───────────┼─────┤
│5.  │264553  │A&F仿冒品背心         │    30    │
├──┼────┼───────────┼─────┤
│6.  │264553  │A&F仿冒品短袖T恤      │    20    │
├──┼────┼───────────┼─────┤
│7.  │264554  │A&F仿冒品背心         │    30    │
├──┼────┼───────────┼─────┤
│8.  │264554  │A&F仿冒品短袖T恤      │    26    │
├──┼────┼───────────┼─────┤
│9.  │264555  │A&F仿冒品背心         │    30    │
├──┼────┼───────────┼─────┤
│10  │264555  │A&F仿冒品短袖T恤      │    20    │
├──┼────┼───────────┼─────┤
│11  │264556  │A&F仿冒品短袖T恤      │    50    │
├──┼────┼───────────┼─────┤
│12  │264557  │A&F仿冒品短袖T恤      │    50    │
├──┼────┼───────────┼─────┤
│13  │264558  │A&F仿冒品短袖T恤      │    50    │
├──┼────┴───────────┼─────┤
│    │                           總 計│417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智簡字第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