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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許曉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26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鐿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602 、110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楊鐿謹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鐿謹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2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9 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73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03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83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成效評定合格,再經同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出所,嗣因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又經同法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4 月8 日執行完畢,該次犯行並經同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26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於91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上開二案經接續執行,於98年8 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預計至101 年3 月19日保護管束始期滿,嗣遭撤銷假釋並入監執行中(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保護管束期內之99年12月28日及100 年2 月16日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桃園縣境內某處其所駕駛之車內,以抽香菸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因其為施用毒品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通知於99年12月28日及100 年2 月16日至該署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鐿謹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各1 份。

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各1 份。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未戒除毒癮,於本案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見意志不堅,惟兼酌以其施用毒品之犯罪手段乃戕害己身健康,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許曉微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6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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