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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緝字第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緝字第7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欣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4098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欣祐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貳陸參公克)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貳陸參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吳欣祐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47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3 月11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不知悔悟,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8 月2 日晚間9 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桃園縣境內某處,以抽香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開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桃園縣境內某處,以吸食器加熱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本院應予更正)1 次。嗣為警於99年8月2 日晚間7 時2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179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0263公克)。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吳欣祐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各1 份。

(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0263公克)。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各為有期徒刑7 月,就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各為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0263公克),經鑑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簡方毅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緝字第7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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