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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32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欣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欣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欣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3 年4 月、3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5 月2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6 年3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緝字第1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緝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緝字第1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繼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竹簡字第5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續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緝第字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復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於99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㈠各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㈡於99年間因竊盜、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4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7 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28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23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繼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23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續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2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㈡各罪,經本院以101 年聲字81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㈢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4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0 年5 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㈠、㈡、㈢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2 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32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10月5 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3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62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3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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