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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6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6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欣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欣祐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欣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 2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

三、經查,受刑人吳欣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與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12、14、15所示之罪,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從而,附表編號1、2、3、4、5、6、7、8、9、11、13、16、17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之刑,依上開解釋,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俊德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民國98年9月1│民國98年9月1│民國98年12月│民國98年12月│
│              │日          │日          │25日        │25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4602號      │4602號      │180號       │180號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            │            │            │
│實├─────┼──────┼──────┼──────┼──────┤
│審│案  號    │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
│  │          │字第100號   │字第100號   │字第99號    │字第99號    │
│  ├─────┼──────┼──────┼──────┼──────┤
│  │判決日期  │99年8月13日 │99年8月13日 │99年8月13日 │99年8月13日 │
│  │          │            │            │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  號    │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
│  │          │字第100號   │字第100號   │字第99號    │字第99號    │
│  ├─────┼──────┼──────┼──────┼──────┤
│  │確定日期  │99年8月13日 │99年8月13日 │99年8月13日 │99年8月13日 │
│  │          │            │            │            │            │
├─┼─────┴──────┴──────┴──────┴──────┤
│備│1.編號一至編號六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45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
│註│  月。                                                            │
└─┴─────────────────────────────────┘
┌───────┬──────┬──────┬──────┬──────┐
│    編號      │    五      │    六      │     七     │     八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民國99年1月5│民國99年1月5│民國99年8月 │民國99年8月 │
│              │日          │日          │12日        │13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276號       │276號       │1416號      │1416號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            │            │            │
│實├─────┼──────┼──────┼──────┼──────┤
│審│案  號    │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竹簡字│99年度竹簡字│
│  │          │字第101號   │字第101號   │第554號     │第554號     │
│  ├─────┼──────┼──────┼──────┼──────┤
│  │判決日期  │99年8月20日 │99年8月20日 │99年11月3日 │99年11月3日 │
│  │          │            │            │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  號    │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竹簡字│99年度竹簡字│
│  │          │字第101號   │字第101號   │第554號     │第554號     │
│  ├─────┼──────┼──────┼──────┼──────┤
│  │確定日期  │99年9月21日 │99年9月21日 │99年12月6日 │99年12月6日 │
│  │          │            │            │            │            │
├─┼─────┴──────┴──────┴──────┴──────┤
│備│編號七、八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554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註│徒刑8 月確定。                                                    │
└─┴─────────────────────────────────┘
┌───────┬──────┬──────┬──────┬──────┐
│    編號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
│    罪名      │    竊 盜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民國99年8月 │民國99年7月 │民國99年7月 │民國99年8月2│
│              │11日        │27日        │28日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
│              │年度偵字第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23241號     │3881號      │3881號      │4098號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            │            │            │
│實├─────┼──────┼──────┼──────┼──────┤
│審│案  號    │99年度桃簡字│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
│  │          │第2626號    │緝字第79號  │緝字第79號  │緝字第76號  │
│  ├─────┼──────┼──────┼──────┼──────┤
│  │判決日期  │99年10月29日│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4日│
│  │          │            │            │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  號    │99年度桃簡字│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
│  │          │第2626號    │緝字第79號  │緝字第79號  │緝字第76號  │
│  ├─────┼──────┼──────┼──────┼──────┤
│  │確定日期  │100年1月5日 │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4日│
│  │          │            │            │            │            │
├─┼─────┴──────┴──────┴──────┴──────┤
│備│1.編號十、十一經本院100年度審訴緝字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註│  確定。                                                          │
│  │2.編號十二、十三經本院100年度審訴緝字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確定。                                                          │
└─┴─────────────────────────────────┘
┌───────┬──────┬──────┬──────┬──────┬──────┐
│    編號      │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十六     │   十七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竊盜    │
│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民國99年8月2│民國99年8月4│民國99年8月 │民國99年8月 │民國99年3月 │
│              │日          │日          │12日        │12日        │21日至民國99│
│              │            │            │            │            │年3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10│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0 年度偵緝字│
│              │4098號      │4093號      │4991號      │4991號      │第933號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            │            │            │            │
│實├─────┼──────┼──────┼──────┼──────┼──────┤
│審│案  號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易 │
│  │          │緝字第76號  │緝字第81號  │緝字第83號  │緝字第83號  │字第2539號  │
│  ├─────┼──────┼──────┼──────┼──────┼──────┤
│  │判決日期  │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12月21 │
│  │          │            │            │            │            │日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  號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易 │
│  │          │緝字第76號  │緝字第81號  │緝字第83號  │緝字第83號  │字第2539號  │
│  ├─────┼──────┼──────┼──────┼──────┼──────┤
│  │確定日期  │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1年1月16日│
├─┼─────┴──────┴──────┴──────┴──────┴──────┤
│備│1.編號十五、十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緝字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6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