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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8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8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欣祐原名:吳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字第13258 號、99年度執聲字第276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吳欣祐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欣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吳欣祐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證。茲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8年9 月1 日某│民國98年9 月1 日某│民國98年12月25日上│
│              │時                │時                │午某時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              │4602號            │4602號            │180 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9年度審訴緝字第10│99年度審訴緝字第10│99年度審訴緝字第99│
│      │      │0 號              │0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9年8月13日   │民國99年8 月13日  │民國99年8月13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9年度審訴緝字第10│99年度審訴緝字第10│99年度審訴緝字第99│
│      │      │0 號              │0 號              │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9年8月13日   │民國99年8月13日   │民國99年8月13日   │
│      │ 日期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8年12月25日上│民國99年1 月15日晚│民國99年1 月15日晚│
│              │午某時            │間7 時許為警採尿時│間7 時許為警採尿時│
│              │                  │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              │180 號            │276 號            │276 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9年度審訴緝字第99│99年度審訴緝字第10│99年度審訴緝字第10│
│      │      │號                │1 號              │1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9年8月13日   │民國99年8 月20日  │民國99年8月20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9年度審訴緝字第99│99年度審訴緝字第10│99年度審訴緝字第10│
│      │      │                  │1 號              │1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9年8月13日   │民國99年9月21日   │民國99年9月21日   │
│      │ 日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8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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