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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552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155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游阿雪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99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黃游阿雪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共同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新臺幣玖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游阿雪明知未經核准不得販賣禁藥,為獲取不法利益,竟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山東仔」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販賣禁藥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 年2 月22日,由「山東仔」將如附表所示之藥品交付予黃游阿雪,而由黃游阿雪於同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成功路口人行道旁,販售上開藥品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在黃游阿雪身上背包、外套口袋及所使用之車號RSE-620 號機車腳踏墊上黑色塑膠袋內扣得上開藥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900 元。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游阿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程輝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RSE-620 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新臺幣900 元、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5 月11日FDA 研字第1005008783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報告書抄本、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6 月29日FDA 研字第1000031093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報告書抄本、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 年5 月17日衛中會藥字第1000005814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報告書抄本、對照表。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附記事項:扣案之新臺幣900 元為被告因販賣上開禁藥所得,且屬其所有之財物,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品          名    │    數      量    │
├──┼───────────┼─────────┤
│1   │三體牛鞭膠囊          │              1盒│
├──┼───────────┼─────────┤
│2   │早洩克星              │              3瓶│
├──┼───────────┼─────────┤
│3   │陰莖增大丸            │              1瓶│
├──┼───────────┼─────────┤
│4   │天下第一棒            │              1瓶│
├──┼───────────┼─────────┤
│5   │一炮到天亮            │              5瓶│
├──┼───────────┼─────────┤
│6   │蟲草鹿鞭丸            │              3盒│
├──┼───────────┼─────────┤
│7   │大老二                │              1瓶│
├──┼───────────┼─────────┤
│8   │金功夫                │              1包│
├──┼───────────┼─────────┤
│9   │生精片                │      30片又4粒│
├──┼───────────┼─────────┤
│10  │金功夫(雙龍生物壯陽極│            10包│
│    │品)                  │                  │
├──┼───────────┼─────────┤
│11  │陰莖增大丸            │            10瓶│
├──┼───────────┼─────────┤
│12  │三體牛鞭膠囊          │            7小盒│
├──┼───────────┼─────────┤
│13  │牛寶膠囊              │          14小盒│
├──┼───────────┼─────────┤
│14  │精剛狀                │              9瓶│
├──┼───────────┼─────────┤
│15  │康熙大弟              │              4瓶│
├──┼───────────┼─────────┤
│16  │大老二                │              1瓶│
├──┼───────────┼─────────┤
│17  │克林頓                │              2瓶│
├──┼───────────┼─────────┤
│18  │硬老二                │              2瓶│
├──┼───────────┼─────────┤
│19  │天下第1棒             │              1瓶│
├──┼───────────┼─────────┤
│20  │極品狼1號             │              7盒│
├──┼───────────┼─────────┤
│21  │美國威哥王            │              8盒│
├──┼───────────┼─────────┤
│22  │蟲草鹿鞭丸            │              1盒│
├──┼───────────┼─────────┤
│23  │紅螞蟻                │              3盒│
├──┼───────────┼─────────┤
│24  │壯                    │              1盒│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55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