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24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寮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蔡寮貴所犯之罪減得之刑「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蔡寮貴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判決在案,其中主文欄有關被告減得之刑「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之記載,經查被告原宣告刑為有期徒刑9月,經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二分之一,其減得之刑應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其記載有誤,然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參照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