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顏世翠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26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銘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306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銘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壹玖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壹玖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銘洋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56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且於92年6 月9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2年12月5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3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次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9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8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9年6 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後刑期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0月5 日晚間7 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某時(均不含99年10月5 日凌晨0 時10分許起至此次採尿時之時間),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分別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10月5 日下午5 時5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與大智路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供其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毛重0.1944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吳忻蒨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6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