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51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聖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48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林聖榮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叁壹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叁壹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聖榮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2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64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218號裁定停止戒治,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6208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而於90年10月2 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94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1年間,即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6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於96年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19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2 月,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8年3 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9 月11日下午1 時為警查獲後至同年月12日下午4 時許為警查獲前之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631 號6 樓住處,以針筒注射及吸食器燒烤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9年9 月12日下午4 時2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1316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供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毛重0.3171公克)。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林聖榮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 紙、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紙及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毛重0.3171公克)。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呂如琦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1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