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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51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志成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有關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應更正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毛重零點陸捌捌陸公克)均沒收消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記載與原本不符時,如僅係文字誤寫、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非不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4823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有詳述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資料、理由欄及據上論結欄均載有被告論以累犯,卻於主文欄漏載累犯,而此項漏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18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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