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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32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菁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23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信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 年度執聲字第2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信義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信義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60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於民國100 年6 月20日確定在案。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另自100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1 月16日止故意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0 年8 月31日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162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7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月,於100 年10月6 日確定。核受刑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莊信義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0 年5 月27日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601 號判決(偵查案號:100 年少連偵字第39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於100 年6 月20日確定,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自100 年1 月1 日起至100年1 月16日止更犯竊盜5 罪,經本院於100 年8 月31日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162號判決各判處前揭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00 年10月6 日確定,此有上揭2 判決之正本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3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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