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601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601 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殷武義
- 選任辯護人
- 曾桂釵律師(100年8月11日至同年月15日)
- 被告
- 蘇義弘
- 被告
- 龍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文中定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252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殷武義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印文及署名,均沒收之。蘇義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印文及署名,均沒收之。龍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其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殷武義前曾於民國88年間,因背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自字第3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劉依緹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之印文、署名 │備註 │ │號│ │ │ │ ├─┼─────────┼─────────┼─────┤ │一│標封。 │黃水枝署名1 枚。 │見99年度偵│ │ │ │ │字第6252號│ │ │ │ │卷第91頁 │ ├─┼─────────┼─────────┼─────┤ │二│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黃水枝署名及黃水枝│同上卷第92│ │ │ │、來來盒餐股份有限│頁 │ │ │ │公司印文各1 枚。 │ │ ├─┼─────────┼─────────┼─────┤ │三│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黃水枝署名及黃水枝│同上卷第93│ │ │ │、來來盒餐股份有限│頁 │ │ │ │公司印文各1 枚。 │ │ ├─┼─────────┼─────────┼─────┤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黃水枝及來來盒餐股│同上卷第94│ │ │ │份有限公司印文各1 │頁 │ │ │ │枚。 │ │ ├─┼─────────┼─────────┼─────┤ │五│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黃水枝署名及黃水枝│同上卷第95│ │ │ │、來來盒餐股份有限│頁 │ │ │ │公司各印文1 枚。 │ │ ├─┼─────────┼─────────┼─────┤ │六│退還押標金領據 │黃水枝署名及黃水枝│同上卷第96│ │ │ │印文各1 枚及來來盒│頁 │ │ │ │餐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2 枚。 │ │ ├─┼─────────┼─────────┼─────┤ │七│同意書 │黃水枝署名及黃水枝│同上卷第97│ │ │ │、來來盒餐股份有限│頁 │ │ │ │公司印文各1 枚。 │ │ ├─┼─────────┼─────────┼─────┤ │八│投標廠商印模單 │黃水枝及來來盒餐股│同上卷第98│ │ │ │份有限公司印文各1 │頁 │ │ │ │枚。 │ │ ├─┼─────────┼─────────┼─────┤ │九│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黃水枝及來來盒餐股│同上卷第99│ │ │與稅額申報書(401 │份有限公司印文各1 │頁 │ │ │) │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