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易字第3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弘揚電腦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曹台武
- 選任辯護人
- 鍾儀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代表人「曹武台」應更正為「曹台武」。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可稽,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