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智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國園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調偵字第4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桃智簡字第2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吳國園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同法第452 條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國園明知「OperatingSystem Concepts (俗稱恐龍書作業系統)7e」之書籍解答電子檔,係被害人新加坡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販賣。詎吳國園竟基於以重製、販賣等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98年10月間起,在其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路130 巷18號之住處,利用電腦網路違法下載重製「Operating System Concepts 7e」解答電子檔,並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其帳號「saiz」登入後,在該拍賣網頁內以新臺幣100 元之價格,張貼販賣前開解答電子檔訊息供不特定人下標購買。並以其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買家匯款後,再由買家透過網路下載該解答電子檔。嗣經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法務陳中正於網路上發現前開情事,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案經被害人新加坡商約翰威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因認被告吳國園係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嫌。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吳國園被訴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新加坡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0年5 月24日委由財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法務陳中正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暨狀上所附本院收文戳章1 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