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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吳元曜

原告
祺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海
原告
優耐特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孆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被告
穎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宜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39號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等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等被訴本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39號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6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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