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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麗芬吳芙蓉王鐵雄

附民原 告 天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賢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 告 長香化工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兼法定
代理人
吳清香

附民被告  楊德俊

      楊德志

      曾淑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0 年度智訴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之部分,則該部分既經本院爰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其情與諭知無罪判決相當,自應為相同之處理。是依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以判決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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