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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19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李佳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91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艷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爰裁定加以更正,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欄別│ 更正前                             │更正後                              │
│    │                                    │                                    │
├──┼──────────────────┼──────────────────┤
│當事│蘇豔秋                              │蘇艷秋                              │
│人欄│                                    │                                    │
├──┼──────────────────┼──────────────────┤
│主文│蘇豔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蘇艷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欄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
│    │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柒公克)及無法│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柒公克)及無法│
│    │與毒品析離之包裝帶壹只,均沒收銷燬之│與毒品析離之包裝帶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    │。                                  │。                                  │
├──┼──────────────────┼──────────────────┤
│事實│蘇豔秋                              │蘇艷秋                              │
│及理│                                    │                                    │
│由欄│                                    │                                    │
│一第│                                    │                                    │
│2 行│                                    │                                    │
│及同│                                    │                                    │
│欄二│                                    │                                    │
│第1 │                                    │                                    │
│行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191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