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308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308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8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誠因過失,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6 行之「於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更正為「於同日上午12時5 分許」;同行之「1091次貨物列車」,更正為「1901次貨物列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建誠所為,係犯刑法第184 條第3 項之過失妨害火車行駛安全罪。爰審酌被告誤估停車距離,致為火車擦撞,,影響交通安全,然幸未造成人員之傷亡,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4 條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4 條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吳芙蓉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308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