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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2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吳宗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2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堅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100年聲減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堅平前於民國87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2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於89年7 月17日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相符,爰聲請裁定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案件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前開贓物案件,業經本院於97年9 月26日以97年度聲字第2836號裁定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1 、3所示案件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在案,此有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案再經聲請人向本院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宗航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2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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