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銘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銘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