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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9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瓊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9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致誠原名邱少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6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致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邱致誠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其中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6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瓊華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96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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