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少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字第4501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658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楊少帆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少帆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楊少帆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證。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
表編號4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共同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9年3 月9 日晚│民國99年4 月21日下│民國99年7 月3 日晚│民國99年4 月18日下│ │ │間7 時許 │午4 時28分許 │間8 時30分許為警採│午3 時40分許 │ │ │ │ │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 │ │ │ │ │某時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 │ │1453號 │657 號 │4579號 │820 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161│99年度易字第941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51│100 年度桃簡字第11│ │ │ │號 │ │號 │0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9年7月30日 │民國100年1月4日 │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國100年3月10日 │ │ │ 日期 │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161│99年度易字第941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51│100 年度桃簡字第11│ │ │ │號 │ │號 │0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9年7月30日 │民國100年2月8日 │民國100年3月1日 │民國100年3月28日 │ │ │ 日期 │ │ │ │ │ └───┴───┴─────────┴─────────┴─────────┴─────────┘